知识库
暂予监外执行如何认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信息:刑罚执行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3〕24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