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0263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24 15:34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63号) | ||
罪犯龙明照,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黔西市,因出售假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明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9月19日